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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《366楼市网》独家消息】日前,江宁一家楼盘在给购房者的一份告知书中称,因受今年春节前低温等因素的影响,原本于5月底交房一事将后延一段时间;又因不能按期交付,所以将通过减免前期物业费等方式,作为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。
这件事情出来后,法律界人士还告诉我,开发商延期交房的“歪理”其实还有很多。诸如金融危机、银行贷不到款、工程无资金、材料运输困难等等,近年来都曾被开发商作为“不可抗力”因素,从而成为其名正言顺的延期交房理由。江宁这个楼盘的购房人所碰到的事情,好在有了媒体的帮忙,才得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拿到赔偿金,事情也才得到了较好的解决。但在其他一些延期交付的楼盘,不少购房人由于不熟悉法律,又没有得到帮助,在开发商抬出的这些“不可抗力”面前,只得忍气吞声。
为什么说上述开发商抬出的延期交房的理由都是“歪理”?让我们来看看法律上对“不可抗力因素”是怎么解释的。《民法通则》明确规定,“不可抗力”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像类似地震的极端自然灾害,就是不可预见、不能克服的,这样的情况下,开发商就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。但是,对于低温天气,因为季节是有规律的,人们也是完全可以预见的,并且预先可以采取防范措施的,所以就不能成为“不可抗力因素”。那么,硬要说延期交房是由于低温造成的,这不是百分之百的“歪理”么?
大凡生意做得好的人都知道,市场经济既是法律经济,也是合同经济或者叫契约经济,即一切生意往来都要按照法律规定、依据合同约定行事。而当那些开发商把类似“低温”这样的因素作为延期交房的理由,又不想按照合同约定给购房人相应赔偿的时候,他们也就一并断送了自己的诚信和本属于自己的生意。
有人做过统计,现在起至年中的这段时期,南京将有五六十个楼盘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期。我们不妨看看,这段时间里开发商还会搬出哪些延期交房的理由。【原文参见江湖在366楼市网的博客:http://bbs.366home.com/space/viewspacepost.aspx?postid=1827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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